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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很晚的时候,一个网友打来电话,称其于2010年购买一楼房,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出卖人已将楼房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受人并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更名过户手续。现由于出卖人欠外债,所出卖的楼房被法院查封,问此事该如处理?
     依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案中,买受人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更名过户手续,那么在双方之间物权没有转移。为此法院依法查封了出卖人名下的房屋是合法的。
     那么此种情况下,买受人该如何处理呢?
     依据买受人与出卖人所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可以向作出查封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现不论该异议能否起到作用。这是对买受人维权的一种办法。
     如果法院不采纳买受人所提出的异议。那么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权利。一是让出卖人处理好法院的查封问题。尽快的让买受人不在因为没有过户所引发烦恼。二是、如果出卖人不能急时处理的话,暂时也不会产生其它问题,因为依据执行的相关规定,如果出卖人再无其它住户的话,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是不能对查封的楼房进行拍卖的。更何况在进入诉讼后买受人也提出了异议。
   最后,如果因为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所购得的楼房最终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话,那么惟一的办法就是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因物权大于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