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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款返还的问题
彩礼系一种习俗,法律并不禁止女方在谈婚论嫁时要彩礼,但是法律也不主张要彩礼。彩礼是从法治史当中“六礼”演变而来。问题出现在:如果男女双方不能在维持同居或是婚姻关系时,彩礼款是否返还的问题:
首先肯定的是:、
如果系同居关系,男方起起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那么该彩礼款就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返还,对于返还多少,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仅为酌情返还。
 如果男女双方均到法定婚龄,在结婚时男方给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款,那么如果女方或是男方提出离婚,该彩礼款应不应当返还。依据现行的司法解释,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是办理手续但是没有同居的、或是给付彩礼款导致生活困难的。如果男方提返还彩礼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
其次、如果返还彩礼款,那么返多少呢?
只能是适当返还或按比例返还,理由是:1、从法律层面讲,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女方有重大过错的借婚姻索取彩礼的行为,只是“酌情返还”,因此在女方没有任何或只有较轻的过错的情形下,按习俗接受彩礼,更应当适当返还;2、从情理上说,按照民间的观念,若是男方“不要”女方,则不退彩礼,若是女方“不要”男方才有彩礼返还问题,且只只能适当返还,因为女方与男方有婚约,虽没成婚,名誉上已有一定损失,心理伤害较男方更大,若与男方同居或发生了性关系,仍还全部退还彩礼,那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极不公平;3、从审判实践看,各级法院在审理彩礼返还案件中也基本上是按适当返还原则进行调解或判决(据笔者所接触或所看到的案例)。那么怎么适当返还,按什么比例返还呢?笔者认为三种不同情况(解除婚约、解除同居、离婚)按比例返还的原则是有明显的不一样,本点主要是就解除同居后按比例彩礼返还的原则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