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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离婚纠纷

  • 风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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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1/10/19 23:02:06
  • 来自: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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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当事人打电话咨询有些离婚的问题,大多数都在财产分割上作文章。也有一少部分在刚结婚就要离婚,就彩礼款问题也问了很多,这透出一个现象,那就是为什么当今社会有这么多离婚的呢?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有些时候也难以弄明白,只是在回答当事人咨询时,简单的回答一些当事人所要知道问题罢了。
  其实婚姻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要男女双方共同去经营,不要一未的计较谁对谁错,用一颗平常心对待就行了。生活本来就是生下来活下去,还有意义去计较太多吗?!?
  就当事人询问的事情来总结,无非就是因为什么事或是什么事,我们之间的感情不能和好了,必需得离婚。基实有些时候完全可以不用这样,静静的、细心的去想什么是重要的,什么是不重要的。 有则改之就行了。
  在这里我想要说的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年轻朋友,自同居之日起,男女双方所共同的收益就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不维持同居关系,经双方协商,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那么双方的同居关系即宣告解除。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 ,或是同居期间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的,男方可以向女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来解决。
  还有,如果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或是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到当地的民政可以办理离婚手续。那就是红本变成了绿本。在办之前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那就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在进行诉讼时所涉及到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相关问题:首先,何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时,原则上共同财产均分。同样, 如果有夫妻共同外债的时候。也进行均担。子女抚养分为二周岁以内的,原则上由女方抚养;二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要依据谁对子女抚养有力于子女的身心成长来最后确定;十周岁以上的,要征求子女的意见来最后进行确定。
风行者
  
  • 风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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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1/10/20 17:06:20
  • 来自: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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