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4日,康某在徐某家院内帮徐某干活时,徐某家所饲养的狗突然将绳拽断,将康某咬伤。此后,长春市九台区法院审理并判决狗主人赔偿被咬的康某56090.86元。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2017年6月24日,康某在徐某家院内帮徐某干活时,徐某家所饲养的狗突然将绳拽断,将康某咬伤。康某受伤后,被送到九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诊断为“四肢及腹壁多处皮肤挫裂伤、右尺神经损伤”。后转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0天,诊断为“全身多处狗咬伤术后,右前臂尺神经、尺动脉损伤”。康某出院后在吉林省职业病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门进行了治疗。
此后,康某将徐某诉至法院。
2017年11月22日,原告康某经吉林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鉴定人康某此次外伤符合伤残十级;2、被鉴定人康某此次外伤误工期以贰佰肆拾日为宜。诉讼过程中,被告徐某提出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九台法院委托吉林B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评定为:被鉴定人康某右侧尺神经损伤达十级伤残程度。
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康某医疗费772.8元、护理费1382.26元、伙食补助费1600元、误工费18990元、伤残赔偿金2424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21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以上总计56090.86元。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