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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进一步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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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12/6 10:41:55
  • 来自: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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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

为进一步落实我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根据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吉林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9]4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落实内容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符合重残、重病、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如父母有一方不符合以上任一情形的,则不在保障对象范围内);或者父母一方符合重残、重病、失联情形之一的,另一方符合死亡、失踪、非法入境被遣送、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一)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提供由残联组织发放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重病:依据卫健部门地方病目录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确定;以及根据医保部门大病保障范围确定。

(三)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时起算,满6个月后,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未联系到失联人员相关手续。

(四)非法入境被遣送: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提供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死亡:提供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失踪:提供由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其他人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实施,县级民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1.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以部门信息比对或审核相关材料的形式,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失联、死亡、失踪、非法入境被遣送、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等情形进行查验。

2.相关佐证材料不全且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

3.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4.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区民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曰内做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四)终止。规定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各地民政办公室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规定情形发生变化一般是指: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父或母恢复监护能力的。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超过18周岁的。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征入伍的。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其他由区民政局认定为不再适合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情形的。

各乡镇(街道)要依据本通知要求,于2019年12月15日前完成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报工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动态管理,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保障政策,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及时足额发放。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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