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春市四环以内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2)长春市四环以外区域也是有限制的燃放,有10种情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①生态保护区和重点防火区,比如山林、园林、绿地、水源地等;
②安全保护区,比如铁路线路、输变电、输油(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③党政机关和要害部位,比如国家机关、广播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机构;
④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比如集贸市场、商场、车站(点)等;
⑤高层建筑物、房屋密集区、停车场;
⑥易燃易爆区域,比如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加油(气)站;
⑦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
⑧城市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地下空间;
⑨文物保护单位,比如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等;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
(3)遇有气象部门发布的6级以上大风以及中度以上霾天气预警信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未经长春市公安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